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409)。
法定代表人:檀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林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装饰公司的施工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施工工艺,故应由鉴定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资质的机构根据方林装饰公司的对外宣传标准、施工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符合正常施工工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足以致使工程停工的质量问题以及当事人是否对施工进行变更等因素,综合认定方林装饰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原审法院对此项事实认定不清,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2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