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0-7#。
法定代表人:罗开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
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557民事裁定,驳回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7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