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财保56号
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81418F。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RB9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50060。
法定代表人何胜,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冰结被申请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银行存款218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