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162号
原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杜文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发(公司员工),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50060。
法定代表人:祝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公司员工),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16元,减半收取21558元,由原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江
人民陪审员 冉嫦娥
人民陪审员 唐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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