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1055号
上诉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驳回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债务纠纷,涉及款项代付问题,并非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辖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8年8月5日,其与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铜罐驿提水工程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9月11日,原审被告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关于铜罐驿长江提水工程施工合同支付问题的说明》,涉案工程由其进行支付结算。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陈雯雯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