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0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润龙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77元,由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嵘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
书 记 员 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