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1847号
上诉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并于2019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书,表明其自愿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三青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柳光洪 审 判 员 沈 娟
法官助理 李明霞 书 记 员 王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