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902民初3877号
原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二环东路20号永利·幸福广场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635569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东侧***5层5E、5H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00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威公司)与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伦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9942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9日开始到被告海伦公司全部支付完工程款为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月利息(计算到2018年11月8日的利息为11982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8日原告鲁威公司与被告海伦公司签订了《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海伦公司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项目中剩余的工程发包给原告鲁威公司承建,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由原告鲁威公司全额垫资施工至工程全部竣工,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鲁威公司按约如期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2017年11月20日,原告鲁威公司和被告海伦公司的双方工作人员到涉案工程现场验收,经验收涉案工程质量为合格。2017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款为人民币9500075.45元。2017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双方一致同意涉案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950万元,并约定了被告海伦公司向原告鲁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收尾工程移交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就项目收尾工程交付使用及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鲁威公司完全按约定履行。到2017年8月份止,被告海伦公司共向原告鲁烕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220800元,尚欠4279200元未支付。根据《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五条第六款约定,到2017年11月19日被告海伦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鲁威公司工程款为9215000元,但被告海伦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海伦公司应支付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算月利息,直至被告海伦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被告海伦公司辩称:本案工程未经过五方验收,且双方约定过本案工程款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玫瑰花园B-2项目的尾款中支付,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对本案支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713843.5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8日原告鲁威公司与被告海伦公司签订了《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海伦公司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合花园)项目中剩余的住宅楼室外管道、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门窗工程、首层地面及空地硬化工程、排污及化粪池、绿化工程,土建防水、隔热、装修收尾工程等,但不限于上述剩余施工内容的工程发包给原告鲁威公司承建,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由原告鲁威公司全额垫资施工至工程全部竣工;合同所涉收尾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被告海伦公司应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被告海伦公司在质量保修期(5年)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原告鲁威公司;如超过30日被告海伦公司不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告鲁威公司有权从百合花园售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时被告海伦公司应向原告鲁威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未付工程款项每月2.5%的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被告海伦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鲁威公司按约于2015年4月23日进场施工,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2017年10月20日,经原告鲁威公司和被告海伦公司现场验收,确认原告鲁威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为合格。2017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原告鲁威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9500075.45元。2017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双方一致同意涉案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950万元,并约定了950万元工程款中未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由被告海伦公司负责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原告鲁威公司(其中在2018年1月2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支付380万元用于解决工人工资,2018年3月30日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全部付清)。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玫瑰花园B-2”项目收尾工程移交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就项目收尾工程交付使用及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截至2018年12月4日,被告海伦公司以直接支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执行款中代付、业主支付、以玫瑰花园B-2住宅楼6单元501房抵工程款的形式共向原告鲁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713843.52元,尚欠3501156.48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鲁威公司为具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其与被告海伦公司签订的《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950万元,减除质保金285000元及被告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程款5713843.52元,被告尚应欠原告工程款3501156.48元。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现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从“玫瑰花园B-2”的销售回款中支付给原告不是成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被告的付款责任并未免除;被告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原告。关于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在《玫瑰花园B-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该约定属双方合意,被告逾期付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被告认为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原、被告双方在《“玫瑰花园B-2”项目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中约定在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对付款的期限进行了变更,被告应自2018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1156.48元;
二、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350115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147元,由原告广西鲁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90元,被告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8147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农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