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工业村1号楼第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碶好望角大厦1幢b8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15元,实收25元,由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