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714号 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5元,由杭州杭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