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11号
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金***园4幢1-5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8弄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