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42号

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9837619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716号。

法定代表人:洪哲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洁,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20855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8弄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