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42号
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9837619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716号。
法定代表人:洪哲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洁,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20855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8弄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