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3626号
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好旺角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仪征市建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祁进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