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容博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3执13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2085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好旺角大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胡刚。

被执行人:浙江兴容博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059995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容博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03民初14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168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03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