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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某某道长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荷西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道长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长塘社区湘潭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道长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潭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道长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2年8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21)潭仲裁字第260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亮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