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21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中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陈衍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中路东侧锦绣家园2栋278号。
法定代表人:莫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欣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两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歆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平
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