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76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伟泰路金众基地综合楼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5545Q。
法定代表人:周丛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恳,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荷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0430K。
法定代表人:莫智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21124.2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22元、保全费1786.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363.19元。另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执行款17508.8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66967.53元,其中包含利息40362.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4.22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904.5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