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3584号
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白云村曾加组。
代表人:喻基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荷西组。
代表人:莫智敏。
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8元,减半收取254元,原告湖南宏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娇
代理书记员  徐晓倩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