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民初2号
原告:陕西某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狮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告: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陕西某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青岛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某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