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6986号
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1097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