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486107.31元,支付利息752407.87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2448515.18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三、承担案件执行费27746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互付义务,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经过算账,最终确定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支付2162745.74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02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主体工程资料进行了审核验收,但仍有部分资料需要补偿补正,由于该工程时间久远,补充资料困难较大,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此申请执行人潼关县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5执15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