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3民初2444号
原告: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雁翔路南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858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成章区1501号丝路创智谷4号楼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77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