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44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称江苏广厦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商业街6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710885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支付工程款63万元,双方已无纠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4元,减半收取5127元,由原告江苏广厦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