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保270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康市兴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702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7573815.24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96107601********)账户存款7573815.24元(实际冻结金额:7573815.24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02执保270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5月19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