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3898号
原告:陕西石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87963M。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石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陕西石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石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陕西石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