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2759号 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太元路)南华远君城21幢3单元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06041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2元,减半收取10366元,由原告陕西鑫新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