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778号之一
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城固县原公渡船坝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786123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2元、减半收取11626元,由原告城固县恒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