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喀什宏鑫发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宏鑫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6村1组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8F6AY7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喀什宏鑫发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4)陕070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029360元,违约金25万元,利息(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5年1月10日已产生1204226.03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82779元。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核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662839.07元,本院依法扣划5745618.07元,扣缴执行费82779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5662839.07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