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333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新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