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01民初7988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