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02民初2455号
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住山东省昌邑市饮马镇山阳村499号。
被告:山东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PMEA58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潍坊国际智造城A7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2024年8月28日,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5元(已减半,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200元,合计4495元,由原告鹰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