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02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胜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MQ2A2X,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99904969N,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胜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6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际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2925.3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