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3689号
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第4层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734526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鹰潭胜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MQ2A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胜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