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弥勒市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4民初2347号 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市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某。 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弥勒市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计2322元,由原告弥勒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