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73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天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兴隆路**(巴士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J9KB75。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市标金龙大厦**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153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泉州天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育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与(2020)闽0582民初1572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标的为同一种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闽0582民初157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