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炫邦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72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秦皇岛炫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72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21593.8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5249元及本案执行申请费1461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7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