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72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秦皇岛炫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7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津72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21593.8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5249元及本案执行申请费1461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7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