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05民初10371号
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D栋29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笔记本电脑破解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费用68000元。2、被告将其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921医院、武警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返还交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赔偿医院维护费用共计6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从事开发工程师职位,合同期限为两年。2020年8月13日,被告***不服从原告管理,与原告公司领导发生口头争吵,并于6月份7月份随意旷工,且因对工作不负责导致公司被发律师函。***无故离开公司,经公司强烈要求,***将办公电脑还回,却拒绝告知相应密码及源代码,并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因被告***为公司技术员开发工程师,其使用的电脑非常重要,原告为此特请第三方技术公司进行破解,为此花费共计68000元。被告***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离职,还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因过错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因2020年初新冠疫情,被告***在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负责对921医院和武警医院进行系统维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出系统维护记录表,但被告均拒绝交出,导致原告公司无法及时收取2020年医院维护费尾款60000元。因被告本人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已经将密码按照合理的工作交接流程交付给了原告公司,交接时间也在保密协议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在非工作日就直接与案外人长沙市开福区拓石计算机经营部签订的《笔记本电脑破译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以及开具所谓的68000元的破译密码服务费的发票不符合正常的逻辑。经原告与沙市开福区拓石计算机经营部核实,无论是多复杂的破译密码工作服务费用均在100元至1000元之间不等,且承诺未破译成功不会收取任何费,被告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恶意。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经本院依法组织举证质证,就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及本案诉争焦点,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26日,***入职大华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8月15日,双方发生纠纷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交接时,仅将公司供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交付,未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称因***未交付密码,于2020年8月15日当日与第三方长沙市开福区拓石计算机经营部签订《笔记本电脑破译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并称花费6.8万元。
因存在纠纷,大华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支付大华公司损失6.8万元,驳回大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华公司主张的密码破译费6.8万元应否支持。经庭审查明,***离职进行工作交接时确未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其行为给大华公司进行密码破解及数据恢复带来一定损失,但大华公司提供的协议及发票不足以证明大华公司花费6.8元委托第三方公司破译密码的事实,且该费用有违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另大华公司在***离职当天立即将电脑送去破译的必要性有待商榷,考虑到***在离职时拒绝交付密码的行为并非正当可取的方式,大华公司破译密码确实需要一定费用,本院酌定***赔偿大华公司3000元密码破译费。
关于大华公司主张的要求***返还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921医院、武警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及要求***赔偿医院维护费用60000元。仲裁以证据不足裁决不予支持大华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