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5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D栋29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上诉人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华公司与***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从事开发工程师职位,合同期限为两年。2020年8月***多次提出要求在家上班,遭到大华公司拒绝,***遂因此为由主动离职。由于***的无理要求大华公司未同意,***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至2020年8月15日,不经请假多次旷工和迟到,仅共计上班12天,以上有大华公司考勤表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却认为“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的工资支付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大华公司所主张的***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仅上班12天”。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大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也依法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了***的考勤情况,但一审法院却无视该证据,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二、大华公司无需向***支付工资15106元,请求依法改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的基本工资2000元/月,在职期间***在全勤和无明显工作过错的情况下实际工资为12000元/月。但2020年8月***无理拒绝了大华公司要求***交接工作的要求,因***个人的工作过错,导致大华公司直接损失了68000元,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大华公司内部制度,大华公司无需支付工资15106元给***。 ***辩称:我在8月1日之前与大华公司协商,我们并未达成一致协议。我没有提出主动离职,如果是主动离职,8月1日就不会到大华公司。况且在一审的时候我也提交过录音,是大华公司让我走的,况且8月15号当天就让我搬离大华公司宿舍。 大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华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15106元,应付工资为6121.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6日,***入职大华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 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共计休假44天。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为12000元/月。 2020年8月16日起,***再未至大华公司处上班,大华公司亦未向***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 因存在劳动争议,***遂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584号裁决书,裁决大华公司应当向***支付拖欠的工资15106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大华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的工资支付问题,一审法院已在(2020)湘0105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且两案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该案不再赘述。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大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大华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大华公司与***的权利义务按本院(2020)湘01民终5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大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