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上诉人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李某向大华公司赔偿笔记本电脑硬盘破解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费68000元,以及医院维护费用60000元,返还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921医院、武警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2.判令李某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大华公司利益。首先,李某作为大华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他使用的电脑非常重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大华公司的内部制度均规定李某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并交付所有软件源代码、电脑密码等资料。一审法院也认定了“李某仅将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交付,未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的基本事实。其次,根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大华公司内部制度,均规定了李某在离职时未按照公司要求交付所有软件源代码、电脑密码等资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开支全部由李某承担。大华公司曾多次和李某沟通,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不予交出,在大华公司明确且最后一次要求李某在具体时间交出后,李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出。在李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大华公司不得不将电脑交给第三方破译密码并支付了68000元。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大华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破译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及发票不足以证明大华公司花费68000元委托第三方破译密码的事实,且该费用有违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大华公司提供了与第三方的协议、发票、转账凭证,完全可以证明大华公司委托第三方的事实。故李某应当向大华公司支付费用68000元。二、李某因工作过失应当赔偿大华公司经济损失。1、2020年初新冠疫情,由于大华公司客户均为医院,并且有部分客户为新冠定点医院,2月3日,大华公司正式上班,但李某在2020年3月2日才到岗,并且李某在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导致大华公司被客户发律师函,最终解除合同,导致大华公司直接损失162.8万元。2、在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李某负责对921医院和武警医院的系统进行维护、大华公司多次要求李某交出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但李某拒绝交出,导致大华公司无法及时收取2020年医院维护费尾款60000元,因李某个人的行为给大华公司造成的损失,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大华公司主张损失与我提交的源码密码没有关联,只有在删除和清空的情况下才有修复的费用。8月16日已经通过微信将密码发给了大华公司。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在李某就职期间,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点工作交接:“本合同终止时或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大华公司对提交电脑密码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且未对其进行过明确要求,相反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双方及时完成交接即可。李某在8月15日接到交接通知,经整理后于8月16日交付完毕属于在合理期限内交接,符合公司要求,李某不存在拒不交付电脑密码的行为。李某不仅多次表示大华公司只要支付相应工资就会将密码提供,并且于2020年8月16日(周日)将电脑密码交付给了公司。根据我方提交的补充证据二《上班时间确定为周一至周五的录音》中“***讲公司星期六是没有加班的,星期六不上班”,可知大华公司是在非工作日要求李某交接,李某于第二日通过微信形式传送电脑相关的三组密码给大华公司(其中有电脑开机密码、系统密码、硬盘密码在E盘某个指定Bit开头的文本里),且即使存在电脑密码没有的情形下,可以直接重装系统,不会对硬盘数据造成任何损害,故无法将电脑解密支付造成的损失归于李某。2.李某与长沙市开福区拓石计算机经营部签订的《笔记本电脑破解密码及磁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破解密码费用8000元,数据恢复费用60000元,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破解笔记本电脑密码及硬盘数据的恢复。首先,合同里明确约定“”即双方均知道所有数据均在电脑里面;其次,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大华公司在庭上回答,只要李某交付密码就可以将所有数据拿出。百度百科“数据恢复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将保存在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服务器硬盘、存储磁带库、移动硬盘、U盘、数码存储卡、Mp3等设备上丢失的电子数据进行抢救和恢复的技术。”大华公司作为从事软件开发行业17年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电脑技术常识。在数据没有丢失的情况下不存在《笔记本电脑破解密码及磁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数据恢复费用60000元;根据我方在质证环节提交的证据一《拓石经营者回复解密价格的咨询录音》显示,电脑解密100元,即使是硬盘锁锁住破解也仅需500-1000元,破解不成功不收费。 大华公司辩称:大华公司支付的破解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费用68000元,该费用支出合理、正当。在大华公司与李某沟通的过程中,大华公司反复向李某强调,反复声明i原码的重要性,但在该情况下,李某给予的回复,一直是现在不会给出密码,并认为其在家里写的源码是他的个人成果,不会交付给大华公司。在此情况下,大华公司完全有理由为确保自己公司的顺利运行而作出应对。大华公司反复与李某沟通,李某仍不配合进行i原码的交接,大华公司迫于无奈才选择找寻他人,破解密码,恢复数据,反而是李某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询价表均为虚假,且不真实。大华公司在一审后对李某提交的报价单均进行了核实,结果显示,李某提供的长沙证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询价函,该公司并不能破解硬盘密码,也不是长沙证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且对方工作人员上门后表示100元是破解电脑开机密码的价格,硬盘、密码需向老板请示,请示后的报价为一台电脑的硬盘密码,破解价格为78000元。因此李某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公司制度管理,向大华公司给予赔偿。 大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某向大华公司赔偿笔记本电脑破解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费用68000元。2.李某将其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921医院、武警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返还交给大华公司。3.李某向大华公司赔偿医院维护费用共计60000元。4.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6日,李某入职大华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8月15日,双方发生纠纷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工作交接时,仅将公司供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交付,未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称因李某未交付密码,于2020年8月15日当日与第三方长沙市开福区拓石计算机经营部签订《笔记本电脑破译密码及硬盘数据恢复服务协议》并称花费68000元。 因存在纠纷,大华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李某支付大华公司损失68000元,驳回大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大华公司主张的密码破译费68000元应否支持。经庭审查明,李某离职进行工作交接时确未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其行为给大华公司进行密码破解及数据恢复带来一定损失,但大华公司提供的协议及发票不足以证明大华公司花费68000元委托第三方公司破译密码的事实,且该费用有违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另大华公司在李某离职当天立即将电脑送去破译的必要性有待商榷,考虑到李某在离职时拒绝交付密码的行为并非正当可取的方式,大华公司破译密码确实需要一定费用,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大华公司3000元密码破译费。 关于大华公司主张的要求李某返还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在921医院、武警医院的系统维护记录表及要求李某赔偿医院维护费用60000元。仲裁以证据不足裁决不予支持大华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00元;二、驳回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围绕着争议焦点,大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硬盘密码破解报价单、视频,拟证明李某提交的深圳市迅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询价函,大华公司进行核实。大华公司对李某同款电脑硬盘进行加密后,邀请对方上门破解硬盘密码,对方工作人员上门后表示100元是破解电脑开机密码的价格,硬盘密码他个人无法破解,需要公司请示老板。该工作人员辉公司请示后,报价一台电脑的硬盘密码破解价格为78000元;证据二、无法破解硬盘密码录音、聊天记录,拟证明李某提价的长沙振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询价函,大华公司进行核实,对方表示不能破解硬盘密码,也不是长沙振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据三、电话号码为空号视频,拟证明李某提交的长沙振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询价函,大华公司进行核实,发现上面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李某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系大华公司对其损失的举证,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证据,本院对大华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定李某赔偿大华公司3000元密码破译费是否恰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和大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李某在离职进行交接时确未按照大华公司要求的时间将密码交付给大华公司,由此给大华公司进行密码破解及数据恢复带来一定损失,李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李某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经审查,大华公司针对其损失部分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因大华公司确因李某的不当行为产生损失,以及大华公司在李某离职的当天上午即将电脑送去破译、李某在离职的当天晚上微信发送电子密码给大华公司等事实。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举证责任承担以及公平原则、利益衡平原则等因素进行考量,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李某赔偿大华公司3000元密码破译费,在较为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大华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破译费68000元、医院维护费60000元、返还系统维护记录表等主张,以及李某认为3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华公司、李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湖南大华合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