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六层01室B-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1557480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598340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9元,减半收取计3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