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3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