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楼六层01室B-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1557480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340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9元,减半收取计3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宝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