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60号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0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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