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7757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3699号山东煤田地质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4675J。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津生,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院主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87185181。
法定代表人:孙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超
书 记 员 单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