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945号
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互助县塘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富华、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0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坚构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09层1-21-011。
法定代表人:袁亮国,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坚构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辉
审 判 员 刘俊兰
审 判 员 郭士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得福
书 记 员 白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