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岩,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丽,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院主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营口图码科创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澄湖西路89号ZW-427。
法定代表人:张忠毅
原告***与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营口图码科创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翔
人 民 陪 审 员 李金婷
人 民 陪 审 员 郭京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茹 莹
书 记 员 崔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