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821号 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诉中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5万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