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1854号
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34912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耀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州耀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8176788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耀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耀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耀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