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财保821号
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长江,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宋长江申请诉中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长江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长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5万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