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452号之十八
申请人:德州市市中通市政工程有新公司
被执行人***,住禹城市。
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6日冻结了被执
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3元,现因申请人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庭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吉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
书记员  邵 平